財稅〔2013〕112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審判機關刑事處罰的,其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
如果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個月內,暫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自恢復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之月起36個月內再次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的,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
簡易計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提供應稅服務
政策依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銷售貨物或勞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供應非臨床用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但納稅人選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銷售生物制品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操作提示
1.無論是放棄免稅權、出口退稅權,或是選擇簡易辦法計稅的,一定要事先提交書面聲明,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銷售免稅貨物的,一般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
如果放棄了免稅權,就可以名正言順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對于按簡易辦法計稅的,目前除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計稅中銷售貨物或勞務的6種情況外,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和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優惠
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減輕特定一般納稅人負擔
為了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通知,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除適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原油、天然氣外,其他適用6%和4%增值稅征收率的,統一調整為3%,并從7月1日起執行。政策調整后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特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絕大部分稅負下降。此次增值稅征收率的調整,是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的重要政策舉措,有利于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內生動力,對穩增長、保就業具有積極意義。
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增值稅特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時,采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經過幾次調整已經統一為3%,而適用于簡易計稅辦法的增值稅特定一般納稅人6%、5%、4%、3%等四檔征收率并存。
該負責人解釋,通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應該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根據銷售額和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但一些特定的一般納稅人,如生產銷售小水電、沙土石料、自來水、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舊貨等等,由于行業特點,可抵扣的進項額很少,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稅負過高,為有效降低其稅收負擔,經國務院批準,允許其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該負責人表示,納稅人因產品不同或者類型差異而適用不同征收率,導致稅制復雜,增加了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為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按照2014年6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從7月1日起,除中外合作開采油氣外,自來水、小型水利發電等特定一般納稅人適用的6%、4%、3%增值稅征收率合并為一檔,統一按現行簡易計稅辦法,執行3%的征收率,持續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具體規定是: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利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自來水,商品混凝土,征收率由6%降為3%;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征收率由4%降為3%;舊貨以及特定固定資產,由按4%征收率減半征稅改為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等試點服務的,保持3%征收率不變。
該負責人表示,在我國經濟增長面臨下行壓力的情況下,統一和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是國務院綜合施策,精準發力,實施“微剌激”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體現了結構性減稅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將有效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增強經濟運行活力,調整優化經濟結構,推動中小企業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