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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國稅函[1995]64號 關于明確對散裝水泥收取的專項資金征收增值稅的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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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對散裝水泥收取的專項資金征收增值稅的函 發文字號:內國稅函[1995]64號 發文日期:1995-12-12 內蒙古自治區建材局: 你局《關于要求明確對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免征增值稅的報告》(內建材行[1995]第128號)收悉。依據現行稅法有關企業銷售貨物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論其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計征增值稅的規定。 經研究,我們認為發展散裝水泥收取的專項資金屬價外費用,因此,按規定應并入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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