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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5]140號 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收入計征所得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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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收入計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5]140號 發文日期:1995-07-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區詢問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收入如何計征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條的法規,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經營收入減除與上述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應當作為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并依照稅法第五條、第七條法規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不作為計算減免稅優惠期的獲利年度。 抄送: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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