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查并出具書面調查報告”廢止
第二十條“在審核中發現疑點的,應對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廢止
第二十二條“對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對享受報批類稅收優惠納稅人的納稅評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廢止
第二十三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在次年一季度內,對納稅人上年度稅收優惠事項進行清查并根據清查結果進行相應地處理”廢止
序號
標 題
發文日期
文 號
失效或廢止
5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009.10.11
蘇國稅函[2009]290號
第四條“年度結束以后對以后年度確需核定征收的,基層國稅機關實地調查并提出鑒定意見后報縣級國稅機關復核合議”中的“實地調查并”廢止。
6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匯總申報納稅企業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7.07.08
蘇國稅發[2007]128號
第七條“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核算、資金等內部監控管理情況還應進行實地核查”廢止。
第二十條第一款第3項“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就地監管,按年組織對分支機構納稅情況的實地核查”廢止
7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0.05.24
蘇國稅發[2010]91號
第二十六條“對納稅人單筆或者月累計申請代開發票金額達到或者超過5萬元的,應當及時組織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巡查”廢止
8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的通知
2013.03.13
蘇國稅函[2013]78號
第三條第三款“對小規模納稅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預警監控。當月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低于“警戒線”金額時,納稅人可以正常申請開票;超過“警戒線”金額,除特殊原因,經過特批程序后,方可繼續開具”廢止
9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代開普通發票的公告
2010.09.09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第3號
第二條第一款第5項“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代開金額較大的標準(下同)和核實程序、方法、內容等”廢止
序號
標 題
發文日期
文 號
失效或廢止
10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2.07.25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第1號
第五條第二款“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受理試點納稅人核定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派兩名或以上稅務人員進行實地核實”廢止
第四條第三款“試點納稅人認為全省已公布的扣除標準與本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差異較大的,可按規定在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核定申請。未經省國稅局審定或者省國稅局下達審定結果前,試點納稅人仍應按已公布的扣除標準計算確定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廢止
11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00.01.25
蘇國稅發[2000]72號
第三十二條“防偽稅控企業逾期未報稅,經催報仍不報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立即派專人進行實地查處”廢止
12
江蘇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實施辦法
2007.02.01
蘇國稅發[2007]第27號
第三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初次進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定期定額戶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廢止
13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009、3、27
蘇國稅函〔2009〕第85號
第四條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