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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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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成員企業申請回總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是否還要在當地預繳部分所得稅? 答:國稅發[2001]13號文件中規定:對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 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于國家鼓勵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就地預交。 總機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交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根據文件規定,對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成員企業雖與總機構統一計算納稅,也要在成員企業的當地預繳一部分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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