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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對分包工程開票時要征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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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工程,總承包人已開票交稅,又將其工程的一部分包給分包人,分包人在開票時還要繳納稅收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文件的規定: 一、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因此,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應由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分包方的營業稅。分包方在取得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憑完稅證明和分包合同后經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核后開具發票,不需要再次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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