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部分地區反映,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習慣性地在“單位”欄填寫了計量單位的英文縮寫,如“KG”(千克)、“M”(米)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目前,部分地區對該類情況是否屬于不按規定開具發票、若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準予認證抵扣的問題存在爭議。經分析,“KG”(千克)、“M”(米)等屬于國際標準計量單位,發票的“單位”欄填寫這類英文縮寫符合國際標準,并且符合大眾的理解習慣,不影響發票的正常使用,不應歸屬于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形,稅務機關也不應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單位”欄填寫了國際標準計量單位的英文縮寫而不給予認證抵扣。
來源:廣東省國稅局貨勞處、征管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