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關公告2015年第13號 2015-5-6
為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國務院關于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復制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發[2014]65號)精神,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區域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作為交割標的物的一種銷售方式。
二、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應當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并實時向海關提供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標準倉單等電子信息。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貨物種類應為期交所上市品種。
指定保稅交割倉庫,是指經期交所指定的、具有保稅倉庫資格、履行期貨保稅交割的地點。區域內經營指定保稅交割倉庫的海關注冊企業(以下簡稱“交割倉庫”)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監管信息化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三、保稅交割貨物應當堆放在交割倉庫中的期交所指定位置,并設置明顯標志,保稅交割貨物和普通保稅貨物應當分開存放。
四、期貨保稅交割完成后,如需提貨出境的,交割倉庫應當憑期交所出具的銷售憑證作為隨附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境申報手續;如需提貨至境內區域外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期交所出具的銷售憑證等作為隨附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進口申報手續,并繳納進口環節稅款。
五、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以下簡稱“倉單持有人”)經海關特殊區域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審核可以向銀行融資(以下簡稱“倉單質押”),倉單持有人在向主管海關辦理倉單質押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單證:
(一)《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備案表》(見附件1);
(二)《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清單》(見附件2);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四)銀行保函;
(五)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證。
六、交割倉庫應當對貨物做好質押標記。
已質押的倉單不得進行交割、轉讓、提貨、掛失等操作。
倉單持有人提出解除質押的,海關憑倉單持有人出具的《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解除備案表》(見附件3)和銀行出具的證明辦理質押解除手續。同一質押合同項下的倉單不得分批解除。
倉單質押到期后,倉單持有人如不能解除質押的,應當先繳納海關稅款或者從質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并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備案表
2.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清單
3.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解除備案表
廈門海關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