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稅的公告》的解讀 為堵塞政策漏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占用草地葦地征收耕地占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0號)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目前,耕地占用稅對草地的征收只限于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除此之外的其他草地不在征收之中。按照土地用途分類,我國的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屬于農用地,其他草地屬于未利用地。近幾年,未利用地大量出現在土地征用占用批文中,一方面是國家鼓勵使用未利用地,另一方面是由于國家實行最嚴格的的耕地保護政策后,農用地轉用審批更加嚴格,因而出現實際占用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而以其他草地的名義進行報批的現象。據了解,各地存在國土部門與草原管理站對同宗土地認定不一致的現象。例如對同宗土地,國土部門認定為其他草地,而草原管理站確認為牧草地,且給草地承包者發放草牧場使用權證,并在農轉非的過程中也按牧草地的標準確定補償標準。由于屬于其他草地,所以在農轉非的過程中并不涉及征收耕地占用稅。鑒于此,對其他草地征收耕地占用稅可以堵塞政策漏洞,也可以對保護我區珍貴的草原資源起促進作用。
二、《公告》出臺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占用草地葦地征收耕地占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0號)中“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屬于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的規定,可以對其他草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公告》從什么時候起實施?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