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根據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過對全省地稅系統涉稅審批事項的全面梳理,采取取消歸并事項、下放權限、優化流程、縮短時限、精簡資料等措施,對審批事項進行了改革,以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現將審批制度改革情況公告如下:
一、審批制度改革總體情況
清理前全省地稅系統涉稅審批事項共126項。其中,行政許可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122項。
(一)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許可事項共4項,改革后,取消1項,保留3項。保留的3項中有2項實現提速。省局許可事項只保留1項。
(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共122項,保留15項。省局審批事項只保留2項。
二、保留的審批事項
(一)行政許可事項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2、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
3、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二)非行政許可稅費優惠審批
4、營業稅優惠審批
5、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
6、個人所得稅優惠審批
7、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企業稅收優惠審批
8、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優惠審批
9、房產稅困難優惠審批
10、耕地占用稅優惠審批
1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優惠審批
(三)非行政許可稅費優惠備案
12、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
13、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備案
14、房產稅優惠備案
15、土地增值稅優惠備案
16、契稅優惠備案
17、耕地占用稅優惠備案
18、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優惠備案
三、辦理審批事項總體要求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全省各級地稅機關不得自行新增審批事項,不得自行設置前置條件。
(二)對于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需提供的資料,凡納稅人在《稅友龍版》系統中為正常管理戶的,不再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辦人有效證件等復印件,也可以不再要求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稅費優惠審批有統一受理(報批)期限的,辦理時限以受理(報批)期限截止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計算。沒有統一受理(報批)期限的,辦理時限以正式受理納稅人申請的當天開始計算。
稅務機關審批過程中,如發生需要納稅人補正資料或者其他異議需退回等情況的,中止計算辦理時限,待納稅人補正資料或者異議原因解除后,繼續計算辦理時限。
(四)全省各級地稅機關應按照本次改革承諾時限辦理涉稅審批事項。個別事項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在改革承諾時限內完成審批的,在說明情況后,經終審層級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在法定時限內辦結。
基層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上級審批結果后5日內及時告知納稅人。
(五)納稅人應自覺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辦理涉稅審批事項,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資料,如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納稅人已享受的稅(費)優惠款,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其他
本公告從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減免審批權限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77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快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提升服務效能的公告》(2011年第4號)同時廢止。
附件:全省地稅系統審批事項明細表: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