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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稅發[2005]185號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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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鄂地稅發[2005]185號 發文日期:2005-11-09 各市、州、林區、縣(市)地方稅務局: 在全省地方稅政管理工作會議上。集中討論研究了當前營業稅政策執行中的若干問題。根據營業稅有關政策規定,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問題 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而對提供管道工程安裝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管道煤氣(天然氣等)安裝費(初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房地產抵債作價問題 財稅[2003]l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對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抵債時的作價,可依照法院判決書上確定的金額確定;無法院判決書的,主管地稅機關可參照國土部門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或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合法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核定。 三、關于集資建房征收營業稅問題 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采取預收集資款方式建設房屋,完工后產權歸用戶(包括本單位職工)所有,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原省局鄂地稅發[1999]82號文件關于“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集資建房,按成本價銷售給本單位職工的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四、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下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該辦法賦予經濟適用住房在建設用地、行政事業性收費、貸款方面相應的優惠政策,沒有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免稅的優惠。同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因此,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拆遷還建征收營業稅問題 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償還面積按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計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 對因國家建設需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局(不包括土地儲備中心)將土地收歸國有,對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動產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六、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及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并據此確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帳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并據此確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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