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做單位負責人對于如何激勵員工很頭疼:企業效益好,可以多發一些獎金,但有相當一部分得拿出來交個人所得稅。機關事業單位,發放工資獎金受到限制,且晉升的通道又極為狹窄,在考核績效后該如何有效激勵呢?遞延納稅的年金新政出臺前,的確沒有什么比較好的途徑以較低的稅負成本來激勵員工,因為幾乎所有的貨幣和非貨幣的物質獎勵都是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而遞延納稅的財稅[2013]103號文件出臺了,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終于有了一條在員工就職期間幾乎沒有稅收負擔的激勵途徑—為員工繳納年金等補充養老金。
在這個遞延納稅的新文件出臺前,單位建立了年金計劃,為員工繳納的年金及員工工資中承擔的自負部分都不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根據年金匯入員工個人賬戶的方式—按月匯入、按季匯入或按年匯入,一次性作為一個月的工資,不得減除任何費用,按照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所以還曾看到過關于繳納年金的稅收籌劃建議:由于公司企業年金的繳費方式不同,受到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制的影響,若將幾個月的年金集中匯入員工個人賬戶,會使個人承擔更高的稅負。因此,單位選擇按月繳存是員工個人所得稅稅負最輕的方式。講課時說起年金的稅收籌劃,有學生說:還好,總算年金還不需要跟匯入賬戶當月的個人工資合并計算,否則個人所得稅交得更多。這讓我想起前幾天上海空氣污染指數超過600爆表后,再看到300多的重度污染,都感覺松了一口氣。看來,被虐也是無底限的。
現在,終于可以不必管單位是按月還是按年將年金匯入個人賬戶了,因為根據新政策,按照規定比例繳納的年金,無論是單位繳納部分還是個人承擔部分,都暫時可以從個人當月應納稅的收入中全額扣除,等到退休、身故或者出國領取年金時再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在我的另一篇同名個人篇的專欄中已經闡述,本文不再贅述。作為單位,在本次新政實施后,需要注意些什么?
首先,并不是任意金額的年金都可以在稅前扣除。這個限額對于單位而言是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對于個人而言是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以內,超過限額計算的年金,則需要合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單位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投資運營產生的收益劃入個人賬戶的時候,也暫時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次,由于將年金征稅的時點推遲到了員工退休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一次領取年金時,個人領取年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受托人(單位年金管理機構)代表委托人(員工個人)委托托管人(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等)代扣代繳,因此稅法對于單位年金管理機構和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等需要做的備案工作提出了比較詳細的要求:
1.單位建立年金計劃后,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供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2.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托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3.單位年金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提供員工個人年金繳費數據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根據單位年金管理機構的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年金征稅從原來的權責發生制(匯入個人賬戶即征稅)改為收付實現制(個人領取時征稅)也算是回歸到了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大部隊。收付實現制體現在我們最熟悉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收入的稅負與發放方式密切相關,一次性發放三個月工資和分三個月發放工資,雖然金額相同,但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有很大差異。發放方式對個人所得稅稅負的影響一直是納稅人做稅收籌劃的重要思路,而新政策讓這種籌劃方式在年金領域徹底沒有了出路,遞延納稅帶來的資金時間價值才是王道。
年金簡介—— 企業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及其職工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經濟實力自愿建立的旨在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
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是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等三個部分組成。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并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職業年金是指公職人員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按計發辦法可以分為待遇確定和繳費確定兩種基本模式,即DB和DC兩種模式,國外公職人員實行的是DB模式,企業的補充保險是企業年金,主要由一開始的DB模式逐步轉變為DC模式,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DC模式已經超過了DB模式。
職業年金按資金的籌集方式分為現收現付型、基金積累型、部分積累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一般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要實行的是資金的完全積累型,有部分國家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型。按照職業年金的組織管理方式,有英、美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險公司根據契約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國為代表的傳統的企業內部管理型等。
各國職業年金計劃的基本特點是: (1)大多數國家的職業年金計劃是自愿性的; (2)繳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 (3)基金能夠進行市場化運營; (4)職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和運營享受國家的免稅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