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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改后的鐵路運費票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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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收到呼和浩特鐵路局開出的鐵路大票75萬元,由于對方單位將收貨方開錯,現在我公司要求對方鐵路大票退回重開。但是鐵路部門不同意,他們認為可以變通在收貨方處,用手改成我公司單位,然后加蓋開票鐵路段的印章。請問這樣改動,這張鐵路大票是否能否入賬,運費按7%進行進項抵扣? 答:《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根據上述規定,該運費發票收貨方更改成收票單位,更正處加蓋對方單位印章,可作為原始憑證入賬。 關于鐵路運輸發票抵扣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通過鐵路運輸,并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如果鐵路部門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或收貨人名稱與其不一致,但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欄或備注欄注有該納稅人名稱的(手寫無效),該運輸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收貨人名稱與其不一致,但托運人欄經鐵路部門涂改加蓋印章手寫了該納稅人名稱,對手寫無效的運輸發票不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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