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9]164號 2009-05-22
提示——依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北京國家稅務局關于廢止企業所得稅若干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規北京市補充部分廢止。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自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之日起,可在《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按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我市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程序,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貫徹落實〈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發改[2008]1101號)的規定執行。
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程序及報送資料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47號)[全文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