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對零稅率應稅服務以及應稅服務(統稱為跨境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進行了細化,明確納稅人申請跨境服務免稅采用備案制度,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一、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的分類 (一)在境外從事應稅服務適用免稅的范圍 納稅人在境外從事以下五類應稅服務的,適用免稅政策。一是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二是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三是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四是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五是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并且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二)向境外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的范圍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以下幾類應稅服務,屬于免稅的范圍。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研發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但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三)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免稅的范圍 納稅人不滿足零稅率許可條件和按簡易計稅方法的,按免稅政策辦理。一是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水路國際運輸服務;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且不包括“國際運輸”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的陸路國際運輸服務;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航空國際運輸服務。二是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陸路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未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未具有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水路至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水路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航空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三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國際運輸服務;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但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二、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申報要求 納稅人申請跨境服務免稅采取備案制,辦理時應《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三、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不予免稅的規定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或未按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的,以及未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的,不屬于跨境服務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