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青國稅函[2009]94號 外地駐青施工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33 |
|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外地駐青施工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6-08 發文字號: 青國稅函[2009]94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國家稅務局、市局稽查局;市地稅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提高外地駐青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杜絕稅收漏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的規定,現對施工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明確如下: 一、辦理法人性質稅務登記的施工企業 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施工企業仍按各自的歸屬進行管理。2009年起新增的施工企業,主要從事建筑、安裝施工并繳納營業稅的,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二、辦理非法人稅務登記的施工企業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2009年新設立的實行跨區經營匯總納稅的作為分支機構管理施工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即總機構所得稅為國稅機構負責征收的,其施工企業所得稅由施工地點所在地主管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總機構所得稅為地稅機構負責征收的,其施工企業所得稅由施工地點所在地主管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 三、未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施工企業 在我市進行施工但在當地均未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施工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