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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國稅函〔2008〕256號 關于違規發票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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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違規發票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問題的批復贛國稅函〔2008〕256號 2008.7.29 南昌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取得違法開具的發票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問題的請示》(洪國稅發〔2008〕14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違規發票,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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