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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是否可以分攤到月確認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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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物業公司根據物業管理協議的規定,每年分兩次,在1月、7月收取業主的物業管理費。09年1月份收取了09年1-6月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是否可以分攤到月確認收入,分6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因此,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應在09年1月份確認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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