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地稅發[2011]64號)要求,我局對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要求采取查賬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自2013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律師事務所均應采用查帳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嚴格執法,突出重點地審核應納稅所得額
核實投資者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基礎。各基層局在組織匯算過程中,除了要依照政策規定強化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和損失等事項的檢查外,重點審核以下四項內容:
一是重點檢查納入個稅全員全額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基本信息、任職信息登記和實行明細申報的情況,尤其是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履行自行納稅申報義務的情況;
二是按照《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帶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02]91號)要求,重點檢查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其支付給其員工的工資薪金和個人的勞務報酬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情況;
三是重點檢查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的情況;
四是重點檢查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取得投資收益是否準確繳納稅款。
四、加強宣傳輔導,切實做好個稅匯算清繳前的培訓工作
培訓工作是年度匯算的基礎環節,直接關系到匯算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各基層局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特別是以前年度匯算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有的放矢地部署培訓。一是組織參加匯算工作的干部認真學習獨資、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個稅自行申報辦法》中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的政策規定,正確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二是以匯算清繳為契機,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確保納稅人及時正確了解匯算清繳和自行申報的有關政策,提高匯算和自行申報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五、有關政策問題
(一)費用扣除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等,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執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自2011年9月1日起為3500元/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和《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律師行業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規定,我市律師辦案費用扣除比例調整為35%,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
(二)財政撥款問題。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取得縣以上財政等部門發放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了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三)其他政策問題。匯算檢查中涉及的其他稅收政策問題應依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以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的通知》(廈地稅發[2011]6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對目前政策尚不明確的,應及時向市局反映。
六、資料報送與績效考核
匯算工作要求在4月20日前結束。各基層局應于4月25日前報送匯算工作總結、《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基本情況表》(見附件1)和《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源匯總表》(見附件2),以及兩個匯算典型案例。《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源匯總表》應嚴格按照《填報說明》(見附件3)的要求填報,工作總結報告中應體現本單位匯算工作開展具體情況及取得的成效,重點反映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意見和建議。市局將根據各基層局的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附件:
1.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基本情況表
2.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源匯總表
3.《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源匯表》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