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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山填海土地使用稅減免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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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2009年8月,我司為擴大生產規模需要,經國土部門批準,自行平整山地10畝。今年4月,我司依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六)款“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5—10年”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以“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為由,認為我司申請減免的土地是開山整治的土地,不是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屬免稅范圍。 請問:1、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應如何正確理解?能否理解為開山整治的土地或填海整治的土地兩種行為?2、如果填海整治的土地不是通過取山上的泥石進行整治,而是以其他方式填海整治出來的土地,是否屬免稅范圍?3、我司按《條例》規定可否享受該項減免稅? 懇請回復,謝謝! 答:關于開山填海整治,稅務總局尚沒有統一的規定,各省政府可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可參考結合自身情況咨詢,查看本省審批的具體規定。如沈陽市對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減免土地使用稅的審批程序可供參考:應提供的資料:(1)申請書;(2)開山填海整治或廢棄土地改造前的圖紙、圖片或其他能夠證明整治或改造前情況的材料;(3)縣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占用灘涂、澤塘、山地等廢棄土地的批復文件件;(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5)土地使用證復印件;(6)年度會計報表;(7)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審批權限: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審批性質:稅政類事項審批,應納土地使用稅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為重大事項。申請期限:從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使用的月份起,即可申請免稅。具備的條件:使用的土地是經縣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占用土地為灘涂、澤塘、山地等廢棄土地(為非耕地)。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第六條第六款:“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2.《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第八條第十二款:“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經省稅務局批準,從使用的月份起,分別免征土地使用稅十年和五年”。 納稅人申請——縣(區)局受理——縣(區)局調查——縣(區)局審核——縣(區)局復查——縣(區)局審批——省、市局受理——省、市局調查——省、市局審核——省、市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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