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舞臺藝術創(chuàng)作生產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推動首都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發(fā)揮首都全國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領作用,規(guī)范和加強舞臺藝術創(chuàng)作生產獎勵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性資金,專項用于對首都優(yōu)秀舞臺藝術劇目的創(chuàng)作生產、演出進行獎勵,積極發(fā)揮政府在繁榮演出市場方面的引導作用。
第三條申請專項資金的劇目要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貼近實際,注重題材內容和表現(xiàn)手法的多樣化,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在創(chuàng)新舞臺藝術作品的內容形式、探索舞臺藝術創(chuàng)作生產管理新模式等方面發(fā)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遵循“公開公正、扶優(yōu)扶強、注重績效”的原則,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講求實效。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北京市登記注冊并持有《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的舞臺藝術創(chuàng)作生產單位、演出經紀機構。
第二章適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的作品范圍包括:話劇、戲曲、歌劇、舞劇、音樂劇、兒童劇、木偶皮影戲、大型交響樂作品、有整體構思的大型歌舞及曲藝作品和整臺的雜技、魔術、馬戲作品。鼓勵原創(chuàng)作品,改編作品的新創(chuàng)作成分須占全劇目的2/3以上。
第七條專項資金采取事后獎勵方式對入選作品進行支持,主要用于受獎勵劇目的推廣、提高,或根據實際需要用于該劇目直接相關方面支出。具體包括劇目創(chuàng)作獎勵、劇目演出獎勵、獲得國家級或國外重要賽事獎勵三類。
第八條劇目創(chuàng)作獎勵
(一)劇目創(chuàng)作獎勵用于獎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xiàn)原創(chuàng)當代北京特色,內容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貼近實際,具有較高藝術水準,具備良好社會效益和市場發(fā)展?jié)撡|的舞臺藝術作品。
(二)劇目創(chuàng)作獎勵金額不超過80萬元,每年獎勵不超過20部。
第九條劇目演出獎勵
(一)劇目演出獎勵用于獎勵弘揚主旋律,反映時代精神,傳承優(yōu)秀民族傳統(tǒng)文化,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達到一定高度,社會效益突出,具有示范性,且達到一定演出場次的原創(chuàng)劇目。
(二)自首演之日起,一年內商演話劇、音樂劇、兒童劇、木偶劇演出超過50場(有自有劇場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需超過80場),戲曲類、舞劇、歌劇、雜技劇、有主題的音樂會等演出超30場(有自有劇場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需超過50場),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根據該劇目的公開售票演出場次、觀眾人數(shù)和演出收入等因素綜合評定,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于創(chuàng)排后能夠進入國際主流演藝市場連續(xù)演出一定場次,根據演出場次、演出收益等因素綜合評定,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旅游駐場演出不在此范圍內。
第十條獲得國家級或國外重要賽事獎項的獎勵
(一)凡獲得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獎、文華大獎(參照精品工程獎金額)、優(yōu)秀保留劇目大獎的劇目,按照1:2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二)凡入圍文華優(yōu)秀劇目獎及國家級舞臺藝術單項獎勵的優(yōu)秀劇目,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凡入圍文化部鼓勵參加的一類國際藝術賽事并獲獎的劇(節(jié))目,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對于獲得多個獎項的一般性作品,原則上不重復獎勵,按該作品所獲最高獎項的獎勵額度予以一次性獎勵。
(五)獲得北京市重大獎項的舞臺藝術作品獎勵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還包括對參加國家級重要演出藝術活動補助(由市文化局推薦并入圍國家級重要演出藝術活動根據參演劇目規(guī)模給予一次性赴外地參賽旅運費、食宿費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以及相關的評審、論證、審計檢查、績效評價等費用(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3%的比例提取)。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工資福利、日常辦公、出國、業(yè)務招待、房屋租賃及其他與藝術生產活動無關的支出。
第十二條已經獲取其他政府資金扶持、獎勵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專項資金。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申報必須符合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申報專項資金支持的劇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凡按照《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在京合法注冊的各舞臺藝術創(chuàng)作生產單位、演出經紀機構均可本著自愿的原則,作為項目責任主體申請專項資金。
(二)中央院團、部隊院團、兄弟省市院團和國外院團在和北京市藝術生產單位聯(lián)合制作的前提下,或者在北京市文化局擁有受扶持劇目(劇本)的評獎申報權、榮譽權,且劇目在京公演的前提下,均可同等享受本獎勵扶持辦法。
(三)申請支持的項目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可行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的保障措施,具有明確而可行的市場定位和目標受眾群,申報時已制作完成并正式演出的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并根據要求提交材料。
(一)申請劇目創(chuàng)作獎勵的項目需提交申請表、演出劇本或光盤、真實有效的資金自籌證明、商演證明、創(chuàng)作階段資金使用情況明細等材料。
(二)申請劇目演出獎勵的項目,需提交申請表、劇目演出光盤、演出場次證明(場租合同及發(fā)票)、演出收入結算單等。
(三)申請參加國家級重要藝術活動補貼的項目需提交國家重要演出藝術活動的入圍通知書及參賽證明。
(四)申請劇目獲獎獎勵的項目,需提交申請表、獎勵證書或有效證明文件及獎勵撥付證明等。
第十六條市文化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組織專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獎勵支持項目,及擬獎勵的方式和金額。
(一)專家評審組由5人以上的單數(shù)名業(yè)務專家、財務專家組成。專家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參與同項目本身和承擔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評審活動。
(二)項目評審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原則,明確評審工作方案,統(tǒng)一標準,嚴格程序,要針對每一項目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包括小組意見和成員個人意見。
(三)市文化局、市財政局對評審結果審核后,將其作為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市文化局按評審結果編制項目預算,并納入下年度部門預算。市財政局審核后于下一年度市人代會審議通過后予以批復。
第四章績效評價與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市文化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的合規(guī)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專項檢查,并對專項資金全年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資金的依據。
第十九條市文化局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jiān)管,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對用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或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項目單位,由市財政局追回所撥資金,取消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資格三年,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于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執(zhí)行。原《關于印發(fā)北京市舞臺創(chuàng)作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文[2009]10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