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07〕330號 2007.9.26提示——依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本法規第三條自2014年8月1日起失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下放專用發票最高限額審批權限,合理簡化專用發票最高限額審批程序,是貫徹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的具體體現,是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舉措。各地國稅機關要切實提高認識,深入學習領會,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貫徹落實,確保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工作資料齊全、標準嚴格、程序規范,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專用發票進行偷騙稅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后,各地對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標準,仍應按省局此前下發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三、[本條款失效]縣區國稅機關對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應對下列內容進行實地核實:
(一)納稅人的注冊資本;
(二)納稅人的經營范圍、產品結構及單臺件產品的價格;
(三)納稅人的固定資產狀況,如生產經營用(廠)房、機器、設備等;
(四)納稅人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五)納稅人的實際(或預計)年銷售額;
(六)納稅人的產品銷售合同;
(七)納稅人的納稅情況;
(八)其他需要核實的情況。
經過核實后,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核定、審批其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
四、縣區國稅機關完成一百萬元及以上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后,應于審批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一百萬元及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備案表》(見附件)報市國稅局備案。
五、市國稅局應依據備案情況,于每年上半年組織人員,對所轄縣區國稅局的上一年度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情況進行復核。
六、省局將不定期組織對各市專用發票最高限額審批情況進行檢查。
附件:一百萬元及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備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