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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深加工企業的進項稅額轉出如何計算?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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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日常存在內銷、進料加工直接出口和進料加工國內深加工結轉等3種銷售方式,在我們這里,稅務機關對于進料加工國內深加工結轉按照免稅方式處理,我公司日常生產復雜,根本不可能核算清楚免稅產品所用的國內購進的輔料、水電費、運輸費等金額,即使能夠核算清楚,各項購進增值稅稅率也不盡相同(有17%、6%、4%、7%等等)。我們認為,我公司這種情況應該屬于財稅[2005]165號第四項“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我們周邊類似企業幾年以來也是按照銷售比例轉出進項稅額的,稅務機關也是認可的。問題是,我們在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時,如何套用財稅[2005]165號第四項的公式?還是說我公司這種進項轉出不適用該文件,應該適用其他什么文件?你問的這個問題很好,我們也明白你講的意思。其實,你就是通過進項稅的比例來算出深加工所用比例。對此,深加工結轉國家并沒有明確的退稅政策,各地也執行的不一樣。,在2004年,第五次全國稅貿協作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崔俊慧局長強調“解決多年來懸而未決的深加工結轉稅收管理問題,目的就是要在新的退稅機制框架下妥善解決各地執行不平衡的問題,促進此類業務的健康發展”他提到過掛帳管理,所以各地也是在此原則下自行制定辦法的。在這,說明一點,并不是過去完全沒有這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1998]432 號 ) 第三條,對外商投資企業進料深結轉的免稅的企業范圍進行了重申,規定這一政策僅適用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這就是現行“間接出口”貨物的稅收政策,即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進料深加工結轉實行免稅政策,其他出口企業之間,( 包括新、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新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外商投資企業與外貿企業之間 ) 開展的業務,都應當視同內銷,照章征稅??墒沁@一條也被廢止了,是2006年國稅發62號文,所以,也就不存在包括新、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新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外商投資企業與外貿企業之間這一說了。但也沒有從新出臺新的辦法。 目前,山東地區魯國稅發[2001]131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加工貨物銷售給非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或者生產企業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給其他生產企業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須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此辦法也不托當,企業稅負太高,所以,后來,一直按崔局長的講話,按免稅來處理的(上游企業),最終出口的企業享受免抵退稅?! 囊陨峡?,對深加工的處理,各地是不一樣的,上次對你的答復對進項轉出的計算,是山東地區的處理,應當符合增值稅稅制的原理,可是處理繁瑣一些。你給我勻提出的三個計算,是你們當地的處理,總體看,不太合理,但也沒辦法,國家并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其實,讓我想對于你這樣大型企業,應當是(深加式結轉額÷全月的售銷額×進項稅額)較合理一點。因為是免稅的,就不存在征退稅之差,也就不會有不予抵扣退稅的抵減額了?! ∷?,你如果能分清進項稅額,最好按我們的方法處理,復雜一點但合理。如果不好分,在征得當地國稅機關的同意,也可與之商量,按一種處理。不過就是稅負高了一點。如選你的第二個計算方式,最合算,就看你與當地國稅機關的商定如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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