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 2011-12-2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廣西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可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稅前扣除申報表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并附送相關企業會計核算資料及25號公告列舉資產損失類別的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的附件。未經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應填報《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表1);屬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應填報《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表2),及其《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清單表》(見附表3)。
企業申報稅前扣除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應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別填報上述相關的稅前扣除申報表。
二、主管國稅機關受理部門受理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資料時,應根據25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對是否符合申報形式以及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員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在企業填報的《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中簽字,并加蓋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專用章留存備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員應將原申報資料退回企業,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補正的相關資料、補正期限等要求。企業拒絕改正的,主管國稅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三、對在廣西區內跨地區經營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總機構在本市的,其在本市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一并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總機構在外埠的,其本市二級分支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所屬本市三、四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一并向二級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總機構在外埠且二級分支機構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級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本市四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三級分支機構一并向三級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
分支機構向總機構上報時,應將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已受理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逐級上報。
四、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對企業資產損失申報資料和相關文書實施檔案管理,加強后續管理工作。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后續管理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國稅發[2009]176號)同時廢止。
六、各市國家稅務局應在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將《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匯總表》(見附表4)、《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匯總表》(見附表5)報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報送方式:FTP/上傳區/所得稅處/資產損失扣除匯總表。
七、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反饋。
附件下載:rar文件
1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3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清單
4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匯總表
5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