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2011年5月,下關區某科技研究所被國稅查補并入庫增值稅17220元,但增值稅入庫后未及時到地稅辦理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申報入庫手續。近期,下關地稅局通過與國稅進行數據比對,發現該研究所存在繳納了增值稅后未及時繳納相應的城建稅等行為,對該研究所上述違法行為要求將相應的稅款補繳入庫。 分 析——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費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及《江蘇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號)的相關規定,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該研究所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適用稅率分別為7%、3%、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與“三稅”同時繳納。 該研究所在國稅補繳入庫增值稅17220元時未同時繳納入庫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申報行為,根據文件規定補繳建稅1205.4元、教育費附加516.6元、地方教育附加344.4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