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27
為進一步促進全市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提高征管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6號令)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個體工商戶相關業務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一)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在集貿市場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統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調整后,對核定月經營額2萬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逐戶重新下發《核定定額通知書》。對于核定月經營額2萬元(含)以上且月應納稅額發生變化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應重新下發《核定定額通知書》。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向委托代征單位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及時告知調整后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委托代征稅費協議書》未到期的,本次調整可不再簽訂補充協議。
(五)對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個體工商戶暫按現行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公告。
二、對于實行按次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在到稅務機關辦理代開發票業務時,對開具發票金額達到按次征收營業稅起征點的,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并對超過營業稅起征點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核定月營業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不再批準領購稅控裝置,統一使用定額發票。對于已經購置稅控裝置的,可以繼續使用。
四、個體工商戶辦理停業的期限可以跨年度。
五、對于在建制鎮范圍內的農民家庭成員利用自家住房及農副產品,為旅游觀光者提供季節性食宿、采摘等接待業務且納稅確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616號)第一條第四款中“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納稅困難”的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給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定期免征。
六、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以下文件內容同時廢止:
(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61號);
(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原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征管辦法的通知》(京地稅法[2002]385號);
(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征管范圍調整后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5]70號);
(四)《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423號)中第十條第(五)款中各局在為納稅人辦理停業登記時停業期限“不得跨年度”的規定。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