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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5]494號 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取得收入計征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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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取得收入計征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全文廢止]發文字號:國稅函[1995]494號 發文日期:1995-09-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關于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外的非生產性經營收入計征所得稅問題,我局曾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收入計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40號,全文廢止以下簡稱通知)作出了法規,現就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通知中所說生產性企業在籌辦期取得的非生產性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七條法規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的,僅指經濟特區的生產性企業;其他生產性企業取得前述收入,均應適用稅法第五條法規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生產性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開始的年度,有非生產性收入的,應當合并計算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9號)全文廢止法規的原則,確定該年度的所得稅待遇。 抄送: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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