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若干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5]227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執行。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的通知》(閩勞社文[2006]3號)進一步明確“按照平穩過渡的要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當前省級統籌范圍(不含廈門)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并按照不低于此基數的60%起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爭取在三年內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調整為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06年月繳費基數確定為不低于800元,2007年調整為950元,2008年調整為1100元,2009~2011年未調整,月繳費基數1100元的標準相當于2010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571元(2011年度未公布)的42.78%。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逐步提高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并充分考慮這部分人群的負擔能力,經研究,決定從2012年3月1日起,將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從1100元提高到1300元,之前已按1100元基數申報且數據進入福建地稅綜合業務管理系統的不再補繳;實行按季或按年申報繳費的,均按新基數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