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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企業所得稅籌劃展露新機 |
發布時間:2010/9/3 來源: 閱讀次數: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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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母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們把全國的子公司都改變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團本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分公司間的利潤和虧損就可以相互彌補? 據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企業非常關注新法對納稅主體、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費用扣除等方面的規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訂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能會有的內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業已經根據新法的規定,籌劃企業未來的稅收安排。專家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稅收籌劃格局將發生很大的變化。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稅收籌劃利益,除了繼續利用保留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外,將更多地在企業機構設置、關聯企業交易、費用扣除以及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上多做文章,尋找新的籌劃點。
一、所得稅籌劃“三板斧”失靈
有關人士透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一些地區出現了搶注企業的現象。比如在上海浦東新區,一個投資者就注冊了6家高新技術企業!有人問這位投資者為什么要搶注這么多企業?他說:以后靠賣這些企業名稱就能大賺一筆。
專家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頒布和正式實施前有1年的過渡期,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一些投資者趕在新法頒布前搶注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過渡期優惠政策。
這個現象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將越來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籌劃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礎。
據介紹,在企業所得稅傳統的籌劃方法中,企業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對企業身份進行籌劃。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某種身份就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不少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謀取稅收優惠。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
第二,利用新辦企業優惠政策籌劃。以前很多企業利用“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免1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2免“等優惠政策,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隨著上述政策的取消,這種避稅方法已沒有政策依據。
第三,利用地域性優惠政策籌劃。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企業,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擦邊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除此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取消了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出口型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依存于這些優惠政策的籌劃方法也同樣失去了意義。
目前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共同點都是想方設法獲得稅收優惠。“兩法”合并前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兩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了直接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方式。這一變化使大量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失去了基礎,稅收籌劃將因此改變格局,企業和籌劃專家不得不拓寬籌劃視野,尋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第四種兵器”。
二、業界看好成本費用籌劃
雖然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小了,但總體上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從另一個方面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計稅工資扣除限制、廣告費扣除限制等,為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通過籌劃最大限度地增加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提供了空間,成本費用將成為今后稅收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按照以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的規定,內資企業以是否獨立核算來界定是否為獨立納稅人,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是: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因為有的公司長期虧損,有的公司繳納了大量的企業所得稅,整個企業集團稅負居高不下,通過匯總納稅,使企業當期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大大增加,真正達到虧損不納稅、盈利少少納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漸成焦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際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和突出,這將是稅收籌劃的一大變化。
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已經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迫使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同樣的道理,現在中國企業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也需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隨著稅率的提高和許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新規定,則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實際管理機構不是指車間或辦事處,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不同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按照上述標準,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可以進行一些籌劃。比如在董事會中增加一些外國人做董事,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等等。這些籌劃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是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20%,比目前實際執行的10%稅率提高了1倍。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充分利用國與國稅收協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籌劃。目前,中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近些年來中國投資者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形成了良好的開端。隨著這種投資的增多,投資方式的多元化,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已成為現實需求。這同樣要求企業了解投資國的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的稅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以減輕國際投資稅負,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稅負。
國際稅務籌劃不僅僅考慮跨國企業集團設在某個國家企業的稅負,還要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目的是謀求整個企業集團稅負的優化。因此,國際稅務籌劃不能僅局限于一個企業、一個國家,需要從全球著眼進行。比如,對要判定中國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會對投資者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還要看投資來源國是否承認相關的優惠政策,是否給予稅收豁免。如果在中國免稅,回國后要補稅,對稅負就沒有實際影響。
四、“雙刃劍”:轉讓定價籌劃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或減輕稅負,而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但現實中,轉讓定價已成為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有關專家認為,大量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以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今后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的也會越來越多。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變化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同時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雖然此條規定的含義和具體范圍有待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但原則上講,居民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將來很可能享受免稅待遇。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比如可以享受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的稅負提供了空間。
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也加大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力度。新《企業所得稅法》新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規定為稅務機關強化對轉讓定價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以前對轉讓定價的調查和處理主要針對外資企業,原因之一是以前《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法規沒有相關規定,對國內企業間的轉讓定價進行處理缺乏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所有的企業,國內企業間的轉讓定價自然也就被列入了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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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和前提條件
稅收籌劃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作出事先籌劃和安排,合法地減輕甚至免除自身承擔的或額外的稅收負擔,從而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稅收籌劃是以遵守稅法規定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依法納稅、依法盡其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具體稅種的法規條例,應按時足額交納稅款。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進行納稅籌劃,才能視納稅籌劃為企業的權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二、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合法性
稅收籌劃是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它與避稅、偷稅有本質上的差別。避稅是鉆法律的空子,是與道德規范相違背的;偷稅是既違背道德又違反稅收法律,是政府嚴加懲處的行為;而稅收籌劃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是納稅人對稅法進行精心研究和比較后進行納稅最優方案選擇,既不違法也符合道德規范,是稅收政策加以引導和鼓勵的。
(二)稅收籌劃的前瞻性
稅收籌劃是一種指導性、科學性、預見性極強的管理活動,其目的是減少納稅支出,使其意義達到最大化。納稅人在各種經營活動發生之前,事先對各種方案的稅負作出預測,根據測算結果確定經營行為的選擇、決策。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作出籌劃的可能性。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經營、投資、籌資等經營活動的方式、數量作事先安排和籌劃,它有別于納稅義務發生后采取各種辦法少繳稅的偷稅行為。
(三)稅收籌劃的時效性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各種經濟現象變得越來越復雜,為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作為調節納稅人稅收繳納的稅收法律,也在不斷調整變化和完善中。這就要求稅收籌劃必須立足現實,準確把握當前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發生的變化,及時調整和更新稅收籌劃方案,以獲取有利的籌劃時機和更大的經濟利益。
(四)稅收籌劃的綜合性
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的全盤工作,在對某稅種進行籌劃時,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高與低,不能一味為追求某一稅種稅負最輕而不擇手段。這樣的話,經過稅收籌劃,雖然某個稅種稅負下降了,但其他稅種可能負擔更重了;可能前期稅負減輕了,但后期稅負更重了。所以,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把握全局,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長期稅負最輕,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后重的現象。
(五)稅收籌劃的專業性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國際經貿往來日益頻繁以及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世界各國的稅收法律也越來越復雜,單靠納稅人自身進行稅收籌劃已經顯得力不從心。在這個大背景下,作為專業的稅務代理、稅務咨詢機構應運而生。在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和稅務咨詢公司等紛紛開辦和發展有關稅務籌劃的咨詢業務,說明稅收籌劃越來越呈現專業化的特點。 三、企業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一)籌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
籌資環節的納稅因素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而且還會影響到籌資成本,從而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預期收益。在資本結構的構成中,利用留存收益和發行新股籌資,由于經營者和所有者的統一,存在著雙重征稅問題,所以稅負最重;通過舉債籌資,作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沖減企業利潤,從而減少所得稅,但是這類方式風險較大。按照稅法規定,通過發行股票、留用利潤自我累積方式籌集的資金,屬于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股息支付不能作為企業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通過發行債券、銀行借款、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的資金,屬于企業的負債。負債產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利潤中扣除。企業籌資方式不同,會影響到作為稅基的凈利潤,進而影響稅負水平。因此,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成本率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的效果越明顯。企業可以通過提高負債比例獲得更多的收益,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從而使企業資產價值增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當然,負債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會加大。當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時,負債反而達不到節稅目的。企業在確定籌資成本時,應將稅收籌劃運用于企業的籌資活動,以確定真正的最佳資本結構。
(二)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
1、投資行業的選擇
國家對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稅收政策,對某些行業存在相關的稅收傾斜,這些稅收傾斜政策構成了行業優惠,使得企業對投資行業的稅收籌劃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要進行投資行業的稅收籌劃,就必須了解各行業的稅收待遇并對其進行比較。一般來說,國家給予生產性的行業以較多的稅收優惠,如對于以廢水、廢氣、廢渣等"三廢"物品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內資企業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進行出口業務的企業,實行"免、抵、退"等稅收優惠。對于某些非生產性的行業,國家也給予了相應的稅收支持,如對投資于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除執行15%稅率外,還享受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的優惠。
2、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我國稅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擴大財政收入,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了不同的征稅辦法,這種征稅辦法的差別也為企業的納稅籌劃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空間。2008年1月1日實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如分公司,則需匯總計入總公司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總、分公司盈虧兩種情況同時存在情況下,具有抵稅作用,匯總納稅比分開納稅更能節省稅金,但分支機構若是獨立法人的子公司, 則不能匯總計算納稅,所交企業所得稅將會更多。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 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子公司由于是獨立的法人主體,獨立地承擔納稅義務,因此,可以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分公司由于不能被視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很難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作為總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可以和總公司共計損益,從而在發生虧損時部分地抵減總公司的納稅義務。對于那些初創時期較長、受外界影響較大、短期無法盈利的行業,應考慮設置分公司,這樣可以把公司擴張的成本或是發生的虧損用于抵減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而對于那些盈利迅速的行業,則考慮設置子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稅法中的優惠待遇,在優惠期內的盈利無須納稅。
3、投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的投資方式不同,享受到的稅收待遇也就不一樣。在投資方式中,選擇設備和無形資產投資要優于貨幣資金投資方式。因為設備投資折舊費可在稅前扣除,無形資產攤銷費可列支管理費在稅前扣除,從而縮小稅基。在投資方式的選擇上,還可以考慮是分期投資或是一次性投資的稅收籌劃。采用分期投資方式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而且未到位的資金可通過金融機構或其他途徑來融通解決,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準許在稅前扣除,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在會計核算方面,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主要是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項目,合理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通過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費用減少利潤來達到減少所得稅的目的。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規定,這對內資企業是一個較大的利好,但企業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資水平。否則,稅務機關對不合理支出可進行納稅調整。其次,新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因此,企業納稅籌劃一定要注意交易事項必須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并能提供證據證明。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放寬的相關規定、對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企業都應引起注意,以準確合理地計算應納稅額。
(四)利潤分配決策中的稅收籌劃
利潤分配形式一般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按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股東取得現金股利時,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不用繳稅。一般情況下,股東往往為了避稅而要求企業不發或少發現金股利。某些西方國家規定,當企業留利超過一定限度時必須納稅,目前我國尚無此項規定。為此,企業需要從發展前景和實際情況來進行籌劃,盡量少支付現金股利,多支付股票股利。公司可以限制股利的支付,用準備發放的現金股利回購部分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使股價上漲,股東從股價上漲中獲得的資本收益來代替現金股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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