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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稅前可否直接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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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某銀行(因涉及到個人隱私,未寫企業全稱)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存款資金N萬元,經公安部門追回Y萬元,09年員工被判刑入獄,并判追退所獲全部贓款(實際追退Y萬元),其余款項未追回,2010年客戶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項抵扣后,余下10萬元由某銀行支付,現某銀行申請對這10萬元稅前扣除,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 第十條第二款 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一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十)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第十三條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預付)賬款損失等。 第十四條 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確認為現金損失。現金損失確認應提供以下證據: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三)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提供司法機關的涉案材料。 因此,銀行因職員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現金損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請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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