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昌公司承租了大明公司的臨街店面作為銷售店鋪,雙方簽訂租賃協議3年,目前協議已經履約2年。今年由于出租方大明公司內部規劃調整,需要廈昌公司提前遷移。因協議未到期,大明公司承諾支付廈昌公司一筆裝修賠償金及協議違約金,但是付款時要求廈昌公司出具發票,否則拒付這筆款項。
那么,廈昌公司收到裝修賠償金、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稅?應該給出租方開具何種類型的發票?
判斷上述經濟行為是否納稅,關鍵是看其是否屬于目前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單純的賠償金及違約金不能直接判斷是否納稅,一定要結合其合同本身加以判定。
以營業稅政策為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稱的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本案例中,房屋租賃雖然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但承租方并沒有提供房屋租賃業務,所收取的價款屬于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出租方大明公司,因此無需繳納營業稅,無需開具發票。當然,以上行為同樣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也無需繳納增值稅。
不需要繳納稅金的業務收入不開具發票,那出租方如何入賬呢?廈昌公司開具普通收款收據給出租方即可,因業務本身真實合理,不影響出租方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