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扶持政策,切實減輕了小型微利企業的負擔。2014年4月8日和4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分別在減免稅政策和征收管理方式上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新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能使廣大納稅人和稅務管理人員對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現對新政策進行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所謂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條件,不是企業利潤總額,而是所屬行業、當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等有關指標。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所規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之間的區別:首先是適用對象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適用范圍除一般企業外,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其次是劃分標準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指標包括多個行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的不同標準。
二、新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財稅〔2014〕34號文件的主要內容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納稅人可享受所得減半和低稅率兩個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的主要內容是: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新政策較以往政策的變化是什么? 年份政策依據政策核心內容變化點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首次以法律形式給予優惠。 2009年財稅[2009]133號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1.所得減半征收;2.減半征稅上限為3萬元。 2011年財稅[2011]4號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優惠期限延長1年。 2011年財稅[2011]117號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1.優惠期延長4年;2.減半征稅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6萬元。 2014年財稅[2014]34號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1.優惠期延長1年;2.減半征稅上限從6萬元提高至10萬元。 201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2.享受優惠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