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商業企業,打算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但如果按照“連續12個月”的累計銷售額,必須跨年度才能達到80萬元。該公司咨詢,一般納稅人認定要求的“連續12個月”可否跨年度累計銷售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因此,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不是指會計年度,可跨年度累計。
公歷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年末的12月31日?!对鲋刀愐话慵{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的年應稅銷售額是指連續12個月,包含跨年度的情況,比如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這連續12個月就是一個年度。
假如有一家公司(小規模納稅人,商業企業),2011年7月份成立,2011年8月~2011年12月銷售收入為37萬元,2012年1月~7月的銷售收入50萬元,2012年8月的銷售收入為10萬元?!对鲋刀愐话慵{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的年應稅銷售額是指連續12個月,包含跨年度的情況,連續12個月就應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這連續12個月就是一個年度。年度銷售額應為(50 37)萬元,而不是(50 10)萬元或37萬元,這家公司至2012年7月實現的銷售收入已超過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標準,這家公司8月就可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