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引進的總部物流企業,從入駐辦公開始,給予辦公用房補助。對新購、自建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標準折合成相應的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撥付,補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標準折合成相應的面積,第一年按照當年市場租金指導價的30%給予房租補助,第二、第三年分別按照當年市場租金指導價的20%給予房租補助,補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實際租用辦公用房面積小于人均1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面積給予補助。
五、新引進的總部物流企業,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項目補助,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實際投資額是指企業在我市新投資項目形成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機械、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及項目所需的流動資金。項目土地使用權在計算投資額時不超過企業項目總投資額的30%。
六、新引進的總部物流企業,自納稅之日起,按照對我市年稅收貢獻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前3年給予50%的獎勵,后2年給予40%的獎勵。
七、新引進的總部物流企業,其項目用地優先列入全市物流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確保土地供應。物流項目(運輸、倉儲、配送、貨代、裝卸搬運、流通加工、包裝、信息處理等全過程所需的物流生產用房)用地價格參照工業用地價格,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項目配套商業設施用地,按照商業用地基準地價50%且不低于土地開發成本確定掛牌起始價,與物流項目整體經營。
八、將新引進的總部物流企業高管人員納入市“黃鶴英才計劃”、“3551人才計劃”,享受人才落戶、子女入學、獎勵等相關優惠政策。
九、新引進的總部物流企業,在漢總部與生產、營運基地分設的(總部在中心城區,生產、營運基地在新城區),其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按照中心城區40%、新城區60%進行分享。
十、以上對新引進的總部物流企業各項扶持政策所涉及的補助、獎勵資金由市和區按現行財政體制確定的分享比例共同負擔,市級補助、獎勵資金從物流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十一、新引進的總部物流企業如可享受我市其他支持企業發展扶持政策的,按照最優惠扶持政策享受,但不重復享受同類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由市物流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有效期為3年。
武漢市扶持物流企業做大做強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扶持武漢物流企業做大做強,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行業品牌影響、規模優勢明顯、市場競爭力強的領軍物流企業,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國家物流中心的意見》(武政〔2013〕99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扶持的重點對象:
(一)具有較大經營規模、發展態勢良好的規模型物流企業;
(二)主營業務突出、具有一定行業品牌影響、發展潛力大的成長型物流企業;
(三)從事供應鏈管理、航空物流、港口航運衍生服務等高端業態的創新型物流企業。
第三條 扶持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充分發揮政府在政策支持、項目服務和環境營造方面的引導作用,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發揮市場的作用,注重激發企業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
(二)因企制宜,一企一議。根據企業自身發展戰略、發展目標和實際需要,充分尊重企業意愿,制訂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促進企業做大做強。
(三)市區聯動,部門聯動。對重點扶持企業明確責任部門對口服務,扶持資金由市區各半分擔。
(四)抓大帶小,協調發展。在扶持重點企業做大做強的同時,注重“專精特新”中小微企業協作配套,形成以規模骨干企業為龍頭,“全產業鏈”服務的物流企業群。
第四條 扶持的重點內容:
(一)支持重大項目建設,提升綜合服務能力;
(二)強化金融服務,促進并購整合擴張;
(三)實施經營貢獻獎勵,支持企業上規模;
(四)激勵信息、技術與服務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實施“走出去”戰略,提升行業品牌影響;
(六)加強高端人才隊伍建設,推進企業持續發展。
第五條 扶持的實施程序:
(一)由各區物流主管部門根據扶持企業的條件和要求,結合區物流業發展重點,遴選提出扶持企業名單,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提出扶持措施建議,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物流主管部門。
(二)市物流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相關部門,對各區上報的扶持企業名單及措施建議進行綜合比較分析后,擬訂具體扶持意見,報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三)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扶持企業及扶持措施,并以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發文予以公布。在此基礎上,市直相關部門按照分工落實扶持責任;相關區負責履行企業扶持的主體責任,落實區級領導掛點聯系制度,確保各項扶持措施落實到位。
(四)加強動態評估管理。市物流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扶持企業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定期評估扶持措施的落實效果。對未達到年度發展目標的企業,調整或者停止其享受的相關扶持措施。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