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務院公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來看,上海自貿區在稅收方面的政策紅利也值得期待,而且所有的政策都圍繞促進投資與促進貿易兩大主題展開。
為了促進投資,總體方案規定,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為了促進貿易,總體方案也頒布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記者發現,其中稅收對融資租賃產業的支持力度非常大。表現在,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將被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將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照總體方案中的條款,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將享受免稅政策,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總體方案中特別提到,對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此外,自貿區還將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等試點范圍。
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上海自貿區重新引入資產評估增值所得遞延納稅政策
1、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
王駿點評:政策情況下還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務院文件精神發布財稅字文件明確具體的政策適用
2、政策內容
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3、適用主體
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 王駿點評: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可以適用該政策,該政策既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又適用于個人所得稅。 4、適用業務
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王駿點評:并非僅僅還適用于非貨幣資產出資,估計也會推廣到股權收購、資產收購等其他重組業務中。 5、計稅方式
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王駿點評:對所得予以遞延,分期計稅 6、政策溯源
1、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根據國稅發[2004]82號文和國稅函[2008]264號)文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國稅函[2005]319號文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王駿點評:上述兩套政策目前均已廢止,上海自貿區的相關政策與其有一定的淵源,但并非簡單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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