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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地稅一[1997]88號 關于對企業集團轉貸銀行借入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的若干處理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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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企業集團轉貸銀行借入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的若干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滬地稅一[1997]88號 發文日期:1997-09-19 據反映,目前本市各企業集團將從銀行借入的資金再貸與下屬關聯企業收取利息在營業稅征收中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征收難度大。經研究,為簡化征收,保證稅款及時入庫,對企業集團借入銀行資金再貸與下屬關聯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暫按以下規定征收營業稅: 一、企業集團將銀行借入的資金再貸與下屬關聯企業的行為[關聯企業是指企業集團下屬的全資子公司、分公司以及股權達50%及以上的控股公司。(下同)],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為便于征管,對企業集團這種性質的轉貸行為,無論其轉貸利率、轉貸期限長短如何確定,一律按4.59%的計稅利率為年利率確定轉貸業務的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即:轉貸營業額(計稅依據)=轉貸金額×4.59%×實際使用月份÷12 二、企業集團按以上辦法計算轉貸業務的營業額,應單獨核算,同時須將轉貸規模和下屬關聯企業的名單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三、企業集團將銀行借入資金再貸與其他單位或將自有資金貸與下屬關聯企業及其他單位,均應按實際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四、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獨立核算的融資中心以及銀行信托等等金融機構的轉貸業務不得比照上述規定,應一律按營業稅稅法規定征收營業稅。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集團轉貸銀行資金征收營業稅如有新的規定,應按新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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