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設備投資額包括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但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如果專用設備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抵免優惠即停止,并補繳已抵免的稅款。
★融資租賃租入專用設備的,如果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企業,承租企業停止享受抵免優惠,并補繳已抵免的稅款。
單獨核算
★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
★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和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
★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從事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目錄》規定項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備案事項
納稅人應在取得第一筆收入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備案申請,并報送下列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報告表》
★證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規定范圍、條件、技術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取得第一筆收入的證明資料
★減免稅申請報告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表》
★減免稅所屬年度(季度)財務會計報表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預繳申報表)
★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增值稅
優惠政策
核電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按比例返還: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15年內按一定比例返還已入庫增值稅。前5年返還比例為75%,第6年~第10年為70%,第11年~第15年為55%。
分別核算:退稅以核電機組為單位核算電力產品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準確,不能享受優惠。
計算公式:單臺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單臺核電機組電力產品銷售額÷核電發電企業電力產品銷售額合計)×核電發電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稅比例。
風電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即征即退:銷售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水電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即征即退:
★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即征即退。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12%的部分即征即退。
簡易征收:
自2014年7月1日起,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光伏發電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
即征即退: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操作提示
多種項目并存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9號)
★納稅人既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
★企業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規程辦理:企業享受有關優惠資格認定→提交相關資料(企業申請報告、資格認定表、退抵稅申請審批表、申請退稅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或完稅證復印件、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稅務機關批準即征即退日開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
普通發票的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
★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
★按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