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2013年,是查賬征收方式在很多省市的律所(如北京)大面積鋪開的第一年。這對于習慣了原來綜合核定征收方式下,簡單按開票金額計算合伙人應納稅款的律所來說不啻為一項巨大的挑戰。不僅如此,“營改增”試點改革也使得律師事務所的財務和稅務核算比以往更為復雜。
長期實行的全行業綜合核定征收方式,使得律所財務人員普遍缺乏查賬征收方式下的財務和稅務處理經驗。同時,一些律所的合伙人過度關注新稅改的“稅負”影響,而忽視了新稅改下律所可能面臨的財務和稅務方面的合規風險,這將致整個律所于巨大的風險當中。
在首個年度匯算清繳期來臨之際,明稅律師總結了一些律所年度稅款繳納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以幫助廣大同行正確進行稅務申報,并防范稅務風險。 一、歷史期間向境外客戶提供跨境免稅服務的補充備案 早在營改增試點之初,相關試點辦法就對納稅人提供特定類型的出口應稅服務(或跨境應稅服務)規定了零稅率優惠或免稅優惠,但一直以來由于缺少具體的操作規程,很多地方的稅務機關并不接受納稅人就跨境應稅服務申請稅收優惠待遇的申請。
2013年9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就試點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待遇的備案手續問題作出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文公布之后,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也就歷史期間的跨境應稅服務優惠的清算事宜予以明確。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2號文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所轄納稅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務的納稅情況進行如下清理: (1)納稅人提供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按照《辦法》和本公告規定補辦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未按照《辦法》和本公告規定補辦免稅備案手續的,應予征收增值稅;對2014年3月31日之后按照《辦法》和本公告規定補辦免稅備案手續的,其已經征收的增值稅,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
(2)納稅人提供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辦法》和本公告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還未對歷史期間的跨境應稅服務申請免稅優惠的律師事務所,應及早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按規定進行免稅申請。
二、超過費用扣除限額的發生費用須做納稅調增 根據現行“查賬征收”模式下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本身雖然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但必須首先在律所層面(合伙企業層面)計算出統一的應納稅所得額,再由律所合伙人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份額分別繳稅個人所得稅。這體現了對合伙企業實行的“先分后稅”的原則。
在計算律所層面統一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法對一些費用的扣除做了限額規定,超過部分要么完全不能扣除,要么不能在當期扣除但可結轉下期扣除。常見的有扣除限額的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費用項目
扣除限額
合伙人的工資
律所合伙人個人的工資不能在計算律所層面統一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只能按每人每年42,000元/年(3,500元/月)的標準進行扣除。
員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律所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能扣除。其中,只有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規定標準的,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律所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業務招待費支出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捐贈
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損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