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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可按評估價值作為計稅成本?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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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建賬時,所有的固定資產都按評估入賬。那么,評估入賬提取的折舊能否在稅前扣除,企業在什么情況下才能使用評估入賬并且得到稅法的認可?查詢了相關稅收政策,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按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的計稅成本。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按照文件規定,企業資產原則上要按歷史成本入賬,但是如果評估增值部分已經繳納所得稅的,或者評估損失已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稅前列支的,則可以按評估后的價值作為計稅成本,其折舊費用可以全部稅前扣除。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是國家在清產核資時制定的優惠政策,不是按國務院統一規定所進行的任何形式的清產核資或改組改制評估,其資產評估價值均不能得到稅法的認可,還是要按歷史成本即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計稅成本。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取得接受企業的股權的成本,應以其原持有的資產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不得以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文件同時規定,接受企業接受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原賬面凈值的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國稅發[2003]45號文件對這條規定作了修改,調整為接受企業可以按評估價值作為計稅成本,這主要是考慮轉讓方已經按原資產的賬面凈值為計稅基礎,如果接受方再按賬面凈值入賬的話,則會存在評估增值部分在雙方重復征稅的問題。 除上述規定外,實踐中,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經國家稅務主管部門下文明確,可以按評估價值入賬并計提折舊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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