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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地稅發[2009]182號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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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 成地稅發[2009]182號 2009-08-21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稽查局:現將《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稅發[2009]60號)轉發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一、對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條件的,按商用房4%、非普通住房3%、普通住房2%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二、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土地增值稅清算力度,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要及時予以清算。市局將對各單位的清算工作進行督導檢查。三、《成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地稅函[2007]46號)第三條停止執行。最新政策——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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