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規定,從2012年12月6日起“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從該文件可以看出,對于居民個人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買住房或者商業服務用房等房屋,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于新購房屋無論是購買的住房還是商業服務用房給予免征契稅,以及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換回來的是無論是住房還是商業服務用房等房屋,對于新換房屋都是免征契稅的。而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二條規定“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同時廢止了。財稅[2005]45號文件強調必須是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如果是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用于購買住房外的商業服務用房等則不能享受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財稅[2012]82號文件廢止了財稅[2005]45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這表明貨幣補償重新購置房屋或房屋產權調換環節契稅的優惠政策力度進一步加大。
財稅[2012]82號文件從2012年12月6日開始執行,根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應根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定執行財稅[2012]82號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所以,實務中,應首先確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而根據該時間準確選擇適用的減免稅政策。 例如李某2012年12月8日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用房屋征收補償款50萬元重新購置了一處等值的商業服務用房,則李某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2年12月8日,李某適用財稅[2012]82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享受新購商業服務用房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假設李某2012年12月5日簽訂購房合同用房屋征收補償款重新購置商業服務用房,則不適用財稅[2012]82號文件第三條的優惠政策,不能享受免征契稅的優惠。 財稅[2012]82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居民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重新購買房屋或者產權調換免征契稅的前提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個人房屋,如果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該條例有關規定征收房屋,則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另外,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居民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重新購置房屋或產權調換申請免征契稅,需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原件及復印件、購房合同、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并應當在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請及時按照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充分享受契稅減免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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