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 2014-07-2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的規定,現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含十萬元),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且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由各地市國稅局確定),區縣級稅務機關應對其開展事后的實地查驗。
二、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超過十萬元的(不含十萬元),仍需按照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要求,由區縣級稅務機關進行事前實地查驗。
三、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按要求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地查驗表》(見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和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四、一般納稅人發生跨縣(區)遷移的,遷移后其最高開票限額按遷移前審批的限額執行。
五、各地要加強對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發票供票量的動態管理,對于日常管理中發現最高開票限額或發票供應量超過經營規模所需或有其他涉稅問題的一般納稅人,應重新核定最高開票限額及減少其領票數量。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地查驗表下載:zip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