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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份納稅人辦稅日歷 |
發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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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營改增擴圍與小微企業優惠申報 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營改增”全國試點的納稅人,稅款所屬期為2013年8月的增值稅,應于2013年9月征期內攜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到主管國稅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具體事宜請提前咨詢主管稅務部門。 根據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9月申報期起,凡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應向主管國稅部門申報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應向主管國稅部門申報暫免征收營業稅。 9月實施的重要中央財稅法規提示 1、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所得稅政策9月實施 7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 符合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9月起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管理適用新政策 7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根據匯發[2008]64號文件為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三類外匯資金,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原規定為稅務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另外,公告規定,有十五種情形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根據匯發[2009]52號 文件有十類情形無需辦理稅務證明)。 3、車船稅征管新規9月起實施 7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了七個車船稅征管方面的問題,包括專用作業車的認定、稅務機關核定客貨兩用車的征稅問題、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車船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時的退稅、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后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滯納金的起算時間,以及境內外租賃船舶征收車船稅等問題。 如,有關專用作業車的認定問題,公告規定對于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的汽車,應認定為專用作業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掃路車等。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如救護車,不屬于專用作業車。 4、9月起車購稅《免稅圖冊》目錄調整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5號),自2013年8月30日起執行,《免稅圖冊》名稱同時變更為《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 公告調整《免稅圖冊》13種車輛類型目錄內容。同時要求: (一)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對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的車輛進行實地驗車,應核查車輛用途,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內外觀照片對車輛的主要固定裝置進行檢查。 (二)納稅人購買《免稅圖冊》中已列示車輛圖片的車輛,車輛內外觀(含車身顏色)發生變化,但車輛整體結構、用途與主要固定裝置未改變的,車輛生產(改裝)企業應出具證明。稅務機關實地驗車后,依據車輛生產(改裝)企業證明與《免稅圖冊》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5、9月起精料補充料免征增值稅 8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精料補充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6號),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 公告規定,精料補充料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文件中“配合飼料”范疇,可按照該通知及相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精料補充料是指為補充草食動物的營養,將多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
月份 申報期 入庫期 稅種 備注 國稅征收
| 8月
1-16日
1-16日
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因征期最后一日為周末
地 稅 征 收
8月
1-10日
1-10日
申報繳納資源稅
1-16日
1-16日
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
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文
化事業建設費、個人所得
稅和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
稅
因征期最后一日為周末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注: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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