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跨期取得發票,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收款方發生經營業務并收取款項時才須開具發票,或者有應收款項才須有索取應收款的憑證,也就是發票。那么對已經發生并實際付款的費用,尚未取得發票不得稅前扣除。如果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采用賒銷方法,那么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發生時無須開具發票,接受商品、服務方也并非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要求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采用賒銷辦法雖然接受商品、服務方沒有取得發票,未違反發票管理規定,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扣除。
一、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未及時取得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跨期取得發票,未違反發票管理規定,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扣除,但企業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的時限提供有效憑證,否則不能稅前扣除。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匯算清繳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在次年1月1日到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日(最多為次年5月31日)仍未取得有效憑證,則不可以稅前扣除。《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對房地產企業也有類似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
二、暫不提供有效憑證,可以預提(應付)費用的情形
(一)后付跨期租賃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未設定是否取得發票是稅前扣除的前提條件,且出租方未收租金,無須開具發票,因此后付跨期租賃費可以預提費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工程款項未結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可以預提(應付)費用的情形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 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注意事項:雖然稅法有規定可以預提(應付)費用的情形,但對已經發生并付款的費用,匯算清繳時仍未取得發票,則不得稅前扣除。之前年度計提已扣除的,按照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應在對應所屬年度進行調整,少繳納所得稅可填入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四十二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稅額”。
三、逾期未取得成本、費用發票未能稅前扣除,但跨期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扣除問題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應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處理。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二)實際發生費用,相關票據在次年匯算清繳以后取得的以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逾期一年后獲相關票據如何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規定沒有明確如何處理。
(三)實際發生費用,相關票據在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后取得的稅前扣除問題。按照《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應追溯調整。之前年度由于未取得有效憑證不可以稅前扣除,應在實際發生年度進行調整,多繳納所得稅可填入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四十一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遞減額”。
(四)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逾期一年后,獲相關票據稅前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二)項的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逾期一年后,未全額取得相關票據應追溯調整。竣工結算前,只能按逾期之前已經取得相關票據金額計提折舊,逾期后至竣工結算前,即使取得相關票據也不可以計提折舊,之前年度由于估價入賬多計提的折舊應按《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追溯調整。如竣工結算時仍未取得相關票據,待實際取得相關票據時,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五十八條(二)項規定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應追溯調整。
但筆者提示企業須要注意地方規定,比如大連國稅2009年匯繳問題問答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如果在匯算清繳期內取得合法憑證的,可以在當年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如果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稅前扣除。上述有關成本費用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規定:對納稅人發生的年度成本或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關合法票據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相關票據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一律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