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函〔2014〕345號 2014-06-10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茂名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高州市寶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申報的請示》(茂國稅發〔2014〕9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高州市寶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因海關扣押導致該企業2013年8、9月份部分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無法按期收齊,且該公司已于2014年4月17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延期申請,并提供了相關舉證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第一條的規定,同意高州市寶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請你局督促企業收齊單證后盡快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