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安項目登記、變更及注銷的有關規定
(一)建安項目登記
1.在我市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納稅人,應當在簽訂建安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加蓋單位公章的下列資料向建安項目所在地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請辦理項目登記。
(1)《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ZS120);
(2)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建筑業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4)分包方納稅人應提供上一級總包方工程項目登記備案告知書復印件;
(5)繳納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應一并提供印花稅完稅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6)市外納稅人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7)市外納稅人若持有《外管證》應一并提供(持《外管證》先辦理報驗登記,再辦理建安項目登記);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例如: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
2.下列情形可以不辦理工程項目登記
(1)個人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在我市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無需辦理項目登記。
(2)單位納稅人在我市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凡不屬于總分包工程且工程合同金額小于100萬元的,可以不辦理工程項目登記。
(二)建安項目變更
已辦項目登記的建安工程,發生項目登記信息變更事項的,納稅人可持相關資料向建安項目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請變更項目登記信息。
(三)建安項目注銷
已辦項目登記的建安工程施工完畢,工程款項已經結算,發票全部開具且各項稅款已經繳納,納稅人應自稅款繳納之日起30日內,向建安項目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請注銷此項目登記信息。
三、納稅申報方式
納稅人在我市提供建筑安裝勞務,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各項建安稅款,納稅申報方式如下:
(一)上門申報方式
1.對于已辦項目登記的建安工程,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該項目的應稅收入,按項目申報納稅。納稅人可到我市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的辦稅服務廳(任選一個征收點),填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收申報表》(BB070)按項目申報納稅。
2.對于未辦項目登記的建安工程,納稅人必須到建安項目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填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收申報表》(BB070)進行簡易申報納稅。
(二)互聯網申報方式
互聯網申報方式只適用于已辦項目登記的建安工程,納稅人通過登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電子稅務局系統(http://www.szds.gov.cn/)進入“建安項目申報”模塊,按項目申報納稅。
四、代開發票
在我市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納稅人,可持加蓋納稅人印章的下列資料,向我市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的辦稅服務廳(任選一個征收點)申請代開建筑業發票。
(1)《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FP003);
(2)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建筑業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復印件(驗原件)(適用于未辦項目登記的建安項目);
(4)市外納稅人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適用于未辦項目登記的建安項目)。
五、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六、其它事項
其它未盡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有關規定辦理。
納稅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可撥打深圳地稅咨詢電話12366-2咨詢,或登錄深圳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查詢。
我局原建安稅收項目管理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