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 2012.7.1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規定,現將全省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省對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農產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產出法。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全國統一扣除標準外,2012年全省暫不采用統一的扣除標準,采取單戶報批核定方式。
二、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和試點納稅人不同特點,我省制定了相應的農產品核定扣除操作規范(見附件1),試點納稅人可按照操作規范要求,計算和填列農產品單耗測算表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申報表,并按規定上報《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申請表》(見附件2)及相關資料。
三、試點納稅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省國稅局進行審定。
四、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收到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下達的審定結果后,應填寫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試點納稅人,并通過辦稅廳、網站等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扣除標準,未經公告的扣除標準無效。
五、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既用于生產試點行業范圍的貨物,又用于生產非試點行業范圍的貨物,或者該試點納稅人既生產試點行業范圍的貨物,又生產非試點行業范圍的貨物,其購進的所有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抵扣適用于核定扣除范圍。
六、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或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標準采用備案制。試點納稅人發生應備案情形時,應于次月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備案表》(見附件3)。
七、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對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半成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農產品,應按其庫存金額及批準的農產品單耗計算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并于當期繳納入庫;對確有困難的試點納稅人,報經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轉出。
特此公告。
附件:
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操作規范;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申請表》;
3.《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備案表》;
4.稅務事項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