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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做好節前的平銷返利的財稅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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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節將至,正是各大商家大把“吸金”的時候。據商務部監測,1月1-3日,全國千家核心商業企業實現零售額147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17.5%。然而,在銷售額大漲的背后,如何處理好與各大銷售商之間的返利問題也成了商品生產和銷售企業關心的話題。為了規范企業的平銷返利行為,國家先后出臺若干政策進行約束。在此,筆者將就企業如何正確處理返利行為的財稅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平銷返利,即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在實踐中,部分生產企業贈送實物或商業企業進銷此類實物不開發票、不記賬,以此來達到偷稅的目的。平銷行為不僅造成地區間增值稅收入非正常轉移,造成稅收流失。 平銷返利分為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兩類,具體處理如下: 現金返利的實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場收取的返還收入,應按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且強調,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谄戒N返利活動中,商場從供應商手里收取上述返還資金,其實并不是銷售收入,而是對進銷差價損失的補償,也可以理解為是對購進成本價的讓步,自然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C上可以看出,對于商場向供應方收取的返還資金,商場不出具發票,而應由供應方出具紅字專用發票。 實物返利的實務處理 相對于現金返利而言,實物返利的處理要復雜一些?! 「鶕秶叶悇湛偩株P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規定,供應商平銷返利的方式不論是資金返還贈送實物或其他方式,商業企業因購買貨物而從供應商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 相應的,供應商的實物返利也應作如下處理:一是實物的視同銷售,二是完成利潤返還。完成利潤返還與現金返還的處理一致,而返利實物的視同銷售是要計征增值稅銷項稅額的。也就是說,供應商在實物返利時,要同時確認價格折讓引起的前期已確認收入、銷項稅額的減少,以及贈送實物視同銷售引起本期收入、銷項稅額的增加。而在如何開具發票的處理上,也會直接體現為兩份發票,一是折讓的紅字發票,二是視同銷售的藍字發票?! ∨c現金返利相同,供應商在當期增值稅申報表上并不專門體現“紅字專用發票”銷售額,而是作為對銷售收入的抵減額合并申報?! ⌒枰⒁獾氖牵瑢ν赓弻嵨镞M行返利,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要相應調增視同銷售收入及相應成本?! ∧敲?,一紅一藍的對沖開票,最終供銷雙方的增值稅影響都為零,有意義嗎?不開票或只開紅票可以嗎? 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如果不開發票,根據國稅發[1997]167號規定,因實物返利商場的進項稅額必須作轉出處理,否則就是偷漏稅行為。同時,因未取得對方的實物返利發票,這部分進項稅額無法申報抵扣。供應方方面,返利實物視同銷售作“未開具發票”銷售申報銷項稅額后,會因沒有按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開具紅字發票,而無法申報抵減因折讓而引起的原已確認的收入和銷項稅額。 如果只開紅票,商場憑紅字發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返利實物因未取得對方發票無法正常入賬,容易形成賬外庫存;供應方憑開具的紅字發票申報抵減因折讓而引起的原已確認的收入和銷項稅額,但對返利實物不開發票不記賬,也造成稅源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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