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某匯總納稅企業稅務經理劉女士在安排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時,認為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時間應考慮節假日的因素,順延至2013年6月17日。但是,其同事則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5月31日,不用考慮節假日因素。還有同事認為,確定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截止時間時,是要考慮稅收征管法的節假日因素,但只需順延3天以上的假期,3天及3天以內的節假日無需順延。 法理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二條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天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同時,實施細則規定,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也就是說,連續3天以上法定休假日應包括3天的假日。
那么,應如何確認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內連續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天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2〕33號)文件規定,2013年1月1日到5月31日期間,也就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連續3天以上的法定假日有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春節(2月9日至15日放假調休,共7天)、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調休,共3天)、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共計16天。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2012年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期的截止日期應順延16天,即到2013年6月16日。同時,由于2013年6月16日是星期日,屬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情形,應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為規定期限。即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的截止日期應為2013年6月17日。 政策建議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截止日期的確定,關系到對未按照匯算清繳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如何計算滯納金的問題,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在實踐中,納稅人在適用稅收政策的時候,尤其是涉及管理性問題時,往往都是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要求為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各地對匯算清繳申報納稅的截止日期規定不一,勢必會增加企業的稅務風險。因此,筆者希望國家稅務總局能進一步規范各地稅收政策執行口徑,將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統一確定為2013年6月17日,以便于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納稅人稅務風險。 單位:遼寧省大連市開發區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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