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 2012.9.6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源流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文件的要求,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新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范圍內,推廣使用基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的普通發票稅控系統。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享受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優惠政策。
納稅人無法使用基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的普通發票稅控系統,可自愿選擇國稅稅控收款機(僅限開票打印一體機),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的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享受購置稅控收款機所含增值稅稅額抵免應納增值稅稅額的優惠政策。